1.定义:以茶树的芽、茎、叶制成的茶叶为原料,通过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,用过滤产品包装而形成的产品。
2.花茶袋泡茶:一茉莉花茶、玫瑰花茶、栀子花茶、柚子花茶或珠兰花茶为原料加工而成的袋泡茶。
3.产品分类:根据茶叶原料的不同,袋泡茶主要分为绿茶袋泡茶、花茶袋泡茶、乌龙茶袋泡茶、黄茶袋泡茶、白茶袋泡茶、黑茶袋泡茶和花茶袋泡茶。
5.要求:
5.1.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求
5.1.1.1 滤纸应清洁、无异味、不影响茶的品质
5.1.1.2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QB/T 1458的规定,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QB/T 2595 的规定,尼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16332的规定。其他材料的滤袋应符合相应材料(食品级)的规定。
5.1.2 辅助材料的要求
5.1.2.1 若使用提线,提线和封口应使用清洁、无毒、不污染的茶叶材料。提线应为不含荧光材料的原白棉线,严禁漂白。提线应固定,不脱落,不断裂。固定提线胶黏剂应无毒。无害。
5.1.2.2若使用钉子封口,钉子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,钉子应固定,不脱落。
5.1.2.3 若使用吊牌,吊牌纸应符合GB 11680 的规定。其上的印刷油墨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。
5.2 形态要求
滤纸外形完整,冲泡后不溃破、不漏茶。
5.3 茶叶要求
5.3.1 基本要求
应具有本品中茶叶固有的品质特征,品质正常、无异味、无霉变。
不应含有非茶类夹杂物
不应着色,无任何添加剂
5.3.2 感官品质
略
5.3.3 理化指标
略
5.3.4 卫生指标
5.3.4.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7 规定
5.3.4.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
5.4 净含量要求
定型预包装产品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6实验方法
6.1感官品质检验按GB/T14478 和SB/T 10157的规定执行
6.2水分检验按GB/T 8304的规定执行
6.3总灰分检验按照GB/T 8306 的规定执行
6.4 水浸出物检验按GB/T 8305 的规定执行
6.5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的检验按GB/T 2763的规定执行
6.6污染物限量中稀土的检验按照GB/T 22290 的规定执行,铅的检验按照GB 2762的规定执行
6.7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
7检验规则
7.1取样
7.1.1取样以“批”为单位。具有相同的茶类、包装规格的和净含量,品质一致,同一批投料的产品为一批。
7.1.2 取药按GB/T 8302的规定执行。
7.2 出场检验
7.2.1有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对出厂检验项目逐批检验
7.2.2 同一批产品抽样不少于100袋或200克用于检测
7.2.3出厂检验项目为形态、茶叶感官品质、水分和净含量。
7.3型式检验
7.3.1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。
a)更改关键工艺时
b)停产半年以上,准备恢复生产时。
c)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3.2 型式检验为第5章的全部项目。
7.4判断规则
检验项目均符合第5章的规定,判定为合格产品。如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,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
7.5 复验
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应对留样或同批产品重新按照GB/T 8302 的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8.标签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8.1 标签标志
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同时应标明产品的分类名称。产品的包装贮存图标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。
8.2包装
销售包装应符合SB/T 10035 的规定。运输包装应符合SB/T 10037的规定。
8.3运输
运输工具应防潮、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无污染。避免日晒雨淋。不应与有毒、有害、有意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。
8.4贮存
应符合SB/T 10095的规定。产品应贮存在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中。不应与有毒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存混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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